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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台背景
2026年4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法释〔2026〕6号,以下简称《解释(二)》)。《解释(二)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自2016年施行以来,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,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、刑法修正案(十二)和监察法颁布施行,为确保法律全面、准确、统一、有效实施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论证完善,制定了《解释(二)》。
02 解读 《解释(二)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,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,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,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,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,不断织紧惩治腐败刑事法网。 一、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、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 完善斡旋受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,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,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,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。 二、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别参照受贿罪、行贿罪(单位行贿罪)、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,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。 三、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,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,避免、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,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,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。 03 媒体社论 长期以来,公职人员贪腐与民企内部职务犯罪,在入罪门槛、量刑梯度上差距明显,民企内部贪腐有的时候被视为“经营纠纷”,刑事追责偏轻偏缓。2016年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,民企涉企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逐步下调,与国企标准不断靠拢;2024年刑法修正案(十二)正式将国企渎职类罪名延伸至民营企业,民企内部背信行为全面纳入刑事规制。此次司法解释,彻底终结“重公轻私”的司法差异,实现公私产权刑法保护的全面对标。 司法实践中,民企内部贪腐早已不是“家务事”,而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顽疾。之前有电商平台前高管利用供应链审批职权,多次收受供应商巨额回扣,涉案金额超千万元,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这类案件此前在量刑上,与同等金额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存在明显差距,既难以形成有效震慑,也让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在保护上打了“折扣”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,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。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,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,但其内部的商业贿赂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等行为,不仅侵蚀企业自身发展根基,更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推高市场交易成本,损害投资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。 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,破除所有制司法壁垒,实现同罪同罚、尺度统一。无论是国企高管还是民企经营者,无论侵害的是国有资产还是民营财产,只要实施性质相同、数额相当的贪腐行为,就将面临同等力度的刑事制裁,彻底实现定罪标准同、数额门槛同、量刑尺度同。在法治的天平上,公有资产、民企资产一体平等保护。这不仅是惩治涉企腐败的有力举措,更是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关键一步,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,彻底打消经营顾虑、稳定发展预期。 以统一司法尺度筑牢产权保护底线,以严格执法惩戒各类市场贪腐行为,才能真正拆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“卷帘门”“玻璃门”,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公平竞争、安心发展。 始终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、平等对待,以良法善治护航市场主体,方能持续激发创业创新活力,让公平正义成为市场经济最亮眼的底色。 04 “同罪同罚”